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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的构成与法律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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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责任分担及免责作了具体规定,但在无侵害人的情形下,课以非因故意或过失而遭受危难的被救助者补偿义务,忽视见义勇为的无因性质,一律免除自愿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被救助者却过于严苛。文章通过分析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探析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联,阐明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处置问题,认为要区分不同情况,正确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作者 周培友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10期183-18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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