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但未规定被害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有诉讼主体地位,但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更像是证人证言,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不符合当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趋势。构建符合恢复性司法本质要求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针对被害人最后陈述在刑事司法中被忽视的现状,阐述了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及法律价值,提出在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以期促进我国诉讼法制的完善。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0期23-25,29,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