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治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的关键问题是协调大气污染区域内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化解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大气污染区域治理法律协调机制是立法供需关系均衡的产物,该机制的运行在成本结构上不会消耗过多的成本,同时还能提高效率及社会福利总水平。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21-126,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北京及周边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法制协调机制研究"(14BFX107)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一般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合作机制研究"(2015SPZX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