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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路上 “试点”北流,试活了这些“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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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授权议案,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广西北流市作为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之-,承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
作者 黄国勇
出处 《农家之友》 2017年第11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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