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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以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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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6年9月某日,车主汪某以自己的路虎车向A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公司)抵押借款24万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次日,汪某又将该车向耿某质押借款16万元,几日后,耿某将该车以19万元的价格转质押给被害人戴某,戴某对该车已经被抵押的事情不知情。
作者 雷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8期62-64,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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