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2013年6月5日晚,赵某乘坐他人车辆回家,途经某家具厂门前时,因错车问题与驾驶货车到家具厂送货的杨某(非家具厂员工)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被劝开后杨某进入家具厂送货。赵某在冲突中颈部被轻微抓伤,于是电话纠集多人闯入家具厂,无故对该家具厂经理及其他在场人员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次日,赵某再次纠集多人,用车辆堵住家具厂大门,并带人进入家具厂,逼迫家具厂经理联系杨某到场,以被杨某打伤为由向家具厂经理及杨某索要赔款100万元,后减至50万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8期78-7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