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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代客炒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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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A有限公司董事长)多次主动联系B集团副总裁张某洽谈炒股业务。2015年12月8日,B集团与C公司(A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签订"客户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出资300万元作为保证金,B集团提供郭、闫二人股票账户、密码并出资3000万元,B、C两公司出资的3300万元交由吴某操盘炒股,损失由C公司全部承担,盈利双方五五分成。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左右,因吴某的操作导致郭、闫二人股票账户遭受重大损失。
作者 易斌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8期79-7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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