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是"保证侦查"和"严控期限"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理念平衡的产物,在制度规定与司法运行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制度规定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不够严谨周密,逐级层报制度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在司法运行方面检察机关对提请延期案件的审查把关较为宽松,对逮捕措施正确与否的监督流于虚置,对同案处理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一并延期有失公允,忽视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等。数据分析表明现有制度无需大规模改造,司法运行中存在问题需要局部调试,从而真正达到监督侦查、严控期限的立法初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9期50-5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