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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持限缩解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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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使用否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存在,不利于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于本罪应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非法"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保底条款。约定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与银行定期存款具有同样的功能,即到期可要求还本付息。非法性特征的本质是未依法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对于非法的判断应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不仅强调"社会性",而且强调"众多性",但不包括"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
作者 傅建平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0期8-1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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