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的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若费用(损失)不存在税法扣除限额或低于税法扣除限额时,仅调整税会差异,仍然会使得该情形的形式处理较实质处理多纳税,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本文通过引入费用(损失)之计税基础,协调所得税视同销售形式与实质处理的差异,确保两种处理的最终结果一致。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1期45-4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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