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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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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改增”后,对于集团内部结算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由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作者 韦志金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7年第11期75-77,共3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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