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林撰文《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指出,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立法主体根据社会的立法需求,按照立法程序行使立法权力,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提供立法产品,及时满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立法需要的一种能力。立法能力既是执政党领导立法、实施治国理政的政治能力,也是立法机关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的治理能力,是立法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动态调整完善法律法规的专业能力。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247-248,共2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