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业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合理平衡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当前以"灵活就业为主、正规就业为辅"的共享经济就业格局中,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往往更倾向于对正规就业的保护,而灵活就业在法律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上却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乃至空白。故此,在劳动者类型多样化这一特有的国情背景之下,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准确区分传统就业和灵活就业,借鉴德国"三分法"的经验,赋予灵活就业者以"类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并构建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多层次、多侧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权利救济机制,继而培育和形成一个有保护的灵活就业市场,从而助推共享经济的发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209-217,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