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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背景下人民法院规制滥诉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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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诉权的概念首次出现于法国,被定义为“权利滥用”,我国法律对于滥诉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代法学理论将滥用诉讼权利定义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出于恶意或者其他不合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明知自己的主张或者行为不为法律所认可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行使,以给其他民事诉讼主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按照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滥诉行为可主要划分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三种类型。无论是何种类型,当事人在没有诉权却凭空制造有诉权的假象,或者有诉权但却不合理甚至恶意利用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起诉审慎原则的滥用诉权行为。滥诉行为由来已久,但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基于立案审查制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能够防止一部分滥诉情况的发生。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滥用起诉权数量激增,究其原因可归纳为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法律规制的欠缺、司法资源相对短缺、对法院定位的误解等四个方面。法院对滥诉的规制首先需要确立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以规制滥用起诉权而言,需要明确立案审查首先是一种审判权的行使,而非是单纯的接待行为;其次,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称为规制滥诉行为的指导性原则,这也是正确区分合理诉讼和滥诉的标准;最后,需要对滥诉的行为进行侵权属性的定性,这是相关受害人追究和人民法院处罚滥诉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和基准。在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前提上,针对目前滥用起诉权的问题,提出统一审查滥诉行为的模式及标准、加强立案引导作用、分源分流与类型化管理、建立各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四点具体规制措施。
作者 范煜
出处 《特区法坛》 2017年第6期30-34,共5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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