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环境法学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第65条有多种理解模式,而“行为→环境污染→人的利益损害(侵权)→责任”的模式最好的体现了该条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和立法者的初衷。但具体分析该模式的每一个环节时可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必然导致了环境媒介的损害,而新侵权法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发挥一定程度的积极效果的同时,也产生了私法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而最终可以全面解决环境问题从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根本出路则在于环境法。
出处
《特区法坛》
2017年第7期14-17,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