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0-101,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项目编号:14B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研究院蒋太珂博士后为本文写作提供了诸多帮助
特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