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留份制度可溯至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现代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设立了特留份制度或类似制度,总的呈现出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和逐步完备其制度内容的态势。我国《继承法》仅规定了保护"双缺人"和婴儿利益的必留份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以遗嘱剥夺亲密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在我国引入特留份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应当主要借鉴大陆法模式,形成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并存的立法体例,细化权利主体、具体份额及扣减制度,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维护亲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0-95,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B1605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项目(CQDXWL-2012-Z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