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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当事人询问制度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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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扮演两种角色,即诉讼主体与证据方法。与之相对应的,当事人陈述分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区分这两种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所以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当事人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可以通过设立当事人询问程序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场景,把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剥离出来,并对当事人本人陈述进行规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当事人询问制度,但是粗陋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参照证人作证规则、借助证明妨碍原理等方式完善当事人询问制度。
作者 包冰锋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02-108,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中的争点整理与简化协议"(16SFB302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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