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不同于消费者权利。它是公民面向食品安全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权利,是以"公权利"为主的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后者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获得理由权、不受妨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等。《宪法》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提供根本性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则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提供直接性规范依据。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5-53,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共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