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农场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两大主体,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文从两者的界定出发,对两者的本质规定性区别、遵循的原则区别以及两者的质性程度区别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总括认为:针对家庭农场,只要是能够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都不应多加限制;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股权分配制度、坚持农民为组织主体的基本原则、秉持盈余返还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提供专业服务。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生产者与消费者支付意愿的食品安全供给侧改革分析--以江苏省为例"(2017SJB0895)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科研课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激励性食品安全治理研究--基于生产经营主体激励视角"(50264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