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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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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作者 王雷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22-229,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号15XNLG06)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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