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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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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7年第17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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