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违规加盖的“邮政附加费”戳记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邮政总局在1993年8月12日下发的邮政[1993]195号文件中,要求各地“经批准收取的附加费”“从今年十月一日起,一律不准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或粘贴附加费标志,届时各局发现带有附加费标志的邮件,一律按不合格邮件处理,并纳入质量考核。”按照这个要求,各地在收取附加费时,已不允许在邮件上留下任何附加费标志,对寄件人要么给邮政附加费凭证,要么在一些邮政单据上盖附加费戳或写明附加费金额。
作者 杜明明
出处 《集邮博览》 2017年第11期60-60,共1页 Philatelic Panorama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