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公共"的范围难以精确化以及"利益"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极其困难,但同时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判断的。《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相较于"公共利益"的涵义而言过于狭窄,尚不能满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目的。对此,应充分发挥概括性条款的作用,有限扩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7年第5期46-48,79,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实证研究"(2016BSCX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