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国内税法相比,国际税收协定具有天然的更大滞后性。克服其滞后性的主要模式有法律解释、法律修订和重新立法。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滞后于"一带一路"建设,在克服协定滞后性中存在克服不及时、克服模式较单一、克服对象弱经济性等问题。为有效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我国应与相应缔约国一道全面评估国际税收协定的滞后性,科学选择滞后性克服模式,有计划和重点地确定国际税收协定滞后性的克服对象与具体内容。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26-131,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巴伊土国际通道多边战略价值及风险评估研究"(项目编号:16AGJ007)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研究项目"肯尼亚商务法制研究"(项目编号:ISUYB14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