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但当前农地经营权的立法尚未及时跟进,实践中仅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稳定且不具备成为融资客体之条件,以至于土地经营权依然不能有序、规范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面临挑战。为此,实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创新性的法律定性,即确立其物权属性,流转中的土地经营权由债权保护转为受物权性的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总体落实。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7年第11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