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6期65-70,共6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2017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环境犯罪和环境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