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遏制刑讯逼供确立的系列制度所起效果极为有限,有必要建立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该制度目前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建立起来。建设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格尊严与供述自愿,维护公正审判与平等对抗,保护诉讼权利并实现讯问行为的文明化。我国建设审前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宜选择消极监督的模式,从权利告知、权利放弃、法律援助、非法证据排除等多个具体方面进行建构,并设置律师在场的限制与例外。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24-132,共9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2015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15YJA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