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明、清所实施的土司制度,因朝代或地域的不同,在地方行政中均有一定的发展与变化,既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不同的特点。元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是没有完整系列条例规范其自治权,土官有一定的空间自主行事处置其民族内部事务。明朝土司制度的特点,是具有较完整的强制性规章制度,土司在其约束下行使自治权。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是土司制度的复杂化及非自治性土司的出现。对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异同特点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其变化规律,应是土司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出处
《三峡论坛》
2017年第6期29-36,共8页
China Three Gorges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的保护与利用研究"(16BMZ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