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与信息隐私保护已经成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个人信息财产权因其突出"信息主体的能动性"与"实现经济收益"等优势受到国内外诸多学者拥护。然而,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利益是多元的,既有人格尊严利益,又有自由利益、经济利益,仅从个人信息具有财富创造功能角度证成个人信息财产权是片面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检讨源自三个方面: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批判集中在人格信息的"客体化",导致了人的尊严被贬损;财产权自身的特质如财产权劳动理论、排他性及可转让性等也不适用于个人信息;实践理性如"自我决策困境""集体行动难题"和为数众多的"例外使用"也使得个人信息财产权举步维艰。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综合考量各种利益,使个人信息的监管体制与保护理念相统一。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77-85,共9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研究"(2017B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