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应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但实践中将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形却非常普遍。为防止商标专用权的过度扩张,保护社会公众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有必要对商标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应以消费者认知为原则,经营者认知为例外,其他标准为补充;根据不同的商标类型采取对应的规制措施,防止商标专用权的肆意扩张,进而实现商标专用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
出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13-117,共5页
Journal of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