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借用房屋能否认定为受贿?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作者 宋振江 李岩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41期50-53,共4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