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在给农地的发展带来诸多有利因素的同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也可能存在一些运行的风险,生态风险即是其中一种。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涉及农地资源生态风险的纠纷案件被交由专门化的环境审判机构进行审理。通过适用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农地的生态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这样既惩罚了环境破坏者,也发挥了司法的生态保护功能,体现了司法正义和生态文明高度融合的重要意义和时代价值。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7年第9期42-46,共5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基金
2017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项目(17E13)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17A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