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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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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滚装船舶按本条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时,由船长签署《船长开航前声明》(见附件二),《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在船上至少保存2年。”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7年第30期51-57,共7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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