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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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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17年第5期609-609,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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