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体系当中一个十分重要又特殊的类别,确认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和地位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合理履行职能及提升行政相对人权益自救质量和效率。本文拟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行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论述,分析该行为在理论及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该行为侵权的救济必要性及救济途径。
出处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11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2016年度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UGIS四维三导二培一研模式下的教育硕士培养研究"(吉教高字[2016]32号)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近代东北殖民教育下的文化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6]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