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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中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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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出处 《税收征纳》 2017年第10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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