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与"斗殴"构成,犯罪模式极其复杂,犯罪过程也是呈现动态化。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预备、未遂及中止形态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理论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与理论分析法相结合,由典型案例切入,理论上探究得出本罪是单一行为犯。聚众是本罪的预备行为,斗殴是实行行为,双方对峙之前,聚众行为是预备行为,对峙才是本罪的"着手"点,互殴是实行阶段的即遂。放弃斗殴的仍可成立未遂,避免司法裁判中随意打击一片。本文创新地提出斗殴发生后,行为人放弃斗殴构建犯罪中止理论,对司法裁判认识有着现实的价值意义。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1期78-8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