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的,但是家庭农场的劳动力需求超出其家庭成员数量时,实现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权便成为我们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权同成员权、特殊雇佣关系同人身顶股制、商合伙中的劳务出资进行比较研究,可明确使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的特殊雇工享有拟制性的"成员权";对家庭农场特殊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权"与"成员权"进行制度对接,可以完善家庭农场的治理结构与经营结构。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