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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领)馆及馆员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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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通知》明确,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出处 《商业会计》 2017年第21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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