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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的经济学分析——强制性公示之反思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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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示是涉及成本的经济行为,不同公示行为的成本、风险以及收益均有不同;而交易安全的辩护并不成立,因此强制性公示颇值反思。公示作为当事人降低风险的机制,应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公示作为推定知悉制度,与实际知悉具有相同的核心逻辑,不宜与物权变动硬性捆绑。公示规则应与实际知悉一并纳入知悉规则,并借助客观证明责任的方式加以表现。
作者 张凇纶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98-106,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FXC003)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4SJB111)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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