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允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定位偏离且规定不足,作为债的中心议题未获得体系性展开。允诺的多义性既展现为对公众允诺等形式的法定单方允诺之债,又含有信赖保证之意充当债法领域的价值基础,形式上多体现为单方契约行为。对允诺效力的论证从"原因要素"过渡到一种"纯粹理性的公设"后,允诺的拒绝和接受等问题均应予以形式化或法定化,并辅以"合意合同与允诺"的区分模式来修正"合同与单方允诺之债"的二元结构。我国民法典一方面应围绕"单方合同中的允诺"完善债务免除、单方保证等5类针对特定人具有法效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应补充"契约范式外"的法定允诺形式和内容,以多元形式完善债的发生根据。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7-116,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