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不仅存在各种环境污染,高科技也会带来大小不同的环境风险。与事后型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环境侵权诉讼禁令制度能够事前有效预防并抑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不过,该项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均面临着法理与构造上的困境。基于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可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把禁令制度纳入人格权法部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法理及规范相互协调,共同构建适合我国的二元救济机制,特别是违法性判断基准的区别保护制度。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7-125,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4D11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东南大学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