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构投资者是代客理财的金融性中介机构。目前,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活动,仅赋予传统的信义义务予以调整。然而,在金融创新的视阈下,机构投资者因介入多重法律关系及所表征的复杂的主体地位,如果仅课以传统信义义务进行规范,明显呈现出调整不足的状态。面对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引入调整机构投资者双重义务体系的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明确机构投资者在证券投资管理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内容,重构我国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体系,从而解决我国金融创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6-136,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国家留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