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诸多问题如产生司法沙文主义的嫌疑、弱化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诉累的功能、难以妥善解决平行诉讼与判决不一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司法解释误解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旨在于,确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并实现个案公正的法院,而非认定审理案件更为方便的法院。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方面,应以"两阶段说"取代相关司法解释采用的"六条件说"。这既有助于回归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本质内涵,又有助于解决"六条件说"产生的多重弊端。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56-165,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CFX06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11416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