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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情况合理安排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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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是否参加(列席)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三长”列席必需列席人代会。而其他列席人员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而是在这原则的基础上,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作者 卢鸿福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11期35-36,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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