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国家税款的行为越来越多,国家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力度也越来越强。然而,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能否准确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为此,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标准可以采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只要符合其规定的四种行为即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以依据行政法规定给予补缴税款的处理和罚款处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要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虽然其是一种行为犯,但仍然需要达到一定的定罪标准。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第34期115-1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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