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出处
《中华眼底病杂志》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92-59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Ocular Fundus Dise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