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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具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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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27日,国务院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出处 《群众》 2017年第22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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