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对税收遵从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未明确规定税收遵从协议的内容、性质以及救济路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税收遵从协议无法满足行政合同关于合同主体、目的、权限以及内容等的界定标准,所以不能将其确定为行政合同,而应将其定性为民事合同。在此基础上,税收遵从协议救济路径就应采用民事救济路径。只有这样,方可在立案、举证、判决方式等方面与税收遵从协议内容及法律特征相符,并满足当前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的现实需求。
出处
《财会月刊(中)》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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